《鄂托克前旗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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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7-15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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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适用范围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鄂尔多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及《鄂尔多斯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二)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坚持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因地制宜、自主实施、政府支持、保障安全的原则,突出业主主体地位,强化部门协同服务,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加装电梯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适用范围 

(一)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非单一产权(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除外)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无电梯住宅单元;符合城乡规划、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管网布局等相关标准规范,且未列入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及拆除计划。 

(二)投入使用满15年,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安全隐患突出,且业主更新意愿强烈的住宅电梯。 

三、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老旧电梯更新以单元为基本单位申请,本单元业主为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方案编制、手续办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全流程工作。申请人可推选1—2名业主代表办理相关手续,也可委托电梯施工企业、具备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各镇(社区)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实施。受托单位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承担法定责任。 

四、资金来源 

(一)业主自筹出资比例,按照“谁受益、谁出资、自筹自管”的原则,由受益业主共同筹集,由业主代表和实施单位协议建立共管账户,业主按协议约定,自行支付自筹的工程款,并预留相应工程质保金。自筹部分原则上按以下系数分摊:一、二层业主不承担出资,三层系数为1,四层系数为1.3,每上浮一层系数增加0.3,每户分摊金额按总费用加权系数核算。 

(二)资金补贴标准,上级补助20万元/部,旗财政对平层加装补贴15万元/部、错层加装补贴10万元/部,差额部分由业主自筹。电梯验收合格后,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申请补贴资金,按项目拨付给实施主体。 

(三)社会参与。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参与加装电梯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支持集中采购、带量议价,降低建设成本。 

五、实施程序 

(一)以单元为单位申请,按民法典规定:本单元专有面积、户数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参与业主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实施;镇、社区居委会全程协调化解高低层业主分歧 。 

(二)不予受理情形: 

1. 楼栋结构、消防间距不满足加装安全规范; 

2. 短期内列入拆迁、老旧片区整体改造; 

3. 业主未达成出资、运维一致协议。 

六、申请办理全流程 

(一)业主协商阶段:单元推选业主代表,协商出资方案、后期运维,形成书面同意书,社区居委会见证公示; 

(二)确定施工单位:业主自主选择加梯企业,政府统一提供监理旁站监管; 

(三)提交申请:携带产权证明、业主签字材料至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申报; 

(四) 联合勘查评审:住保中心联合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电力、燃气、自来水、消防等单位开展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五)工程建设管理:联合审查通过后,申请人选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单位组织施工。施工前,实施主体将相关合同、企业资质、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书面告知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同步将工程信息附表人员情况及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书面告知旗住建局、旗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向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转包、不按图施工、履职不到位等行为。 

(六)验收、补贴拨付:电梯安装并监督检验合格后,由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邀请住建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参加,完成后拨付政府补贴; 

七、后期运维管理 

(一)电梯电费、年度维保、检测、维修更换等全部费用,由本单元出资业主按协商确定; 

(二) 可委托物业统一代管,无物业小区由业主代表统一收缴管理; 

(三)旗市场监管局常态化开展电梯安全检验,保障运行安全。 

八、旗级配套保障措施  

(一)工程监理:政府采购监理服务,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管及竣工验收; 

(二) 基层矛盾调处:镇政府、社区建立加梯纠纷调解机制,低层、高层业主分歧由社区牵头协商,多方联动化解矛盾; 

九、咨询办理渠道 

办理单位: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综合办公楼副楼(241、23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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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适用范围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鄂尔多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及《鄂尔多斯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二)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坚持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因地制宜、自主实施、政府支持、保障安全的原则,突出业主主体地位,强化部门协同服务,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加装电梯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适用范围 

(一)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非单一产权(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除外)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无电梯住宅单元;符合城乡规划、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管网布局等相关标准规范,且未列入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及拆除计划。 

(二)投入使用满15年,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安全隐患突出,且业主更新意愿强烈的住宅电梯。 

三、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老旧电梯更新以单元为基本单位申请,本单元业主为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方案编制、手续办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全流程工作。申请人可推选1—2名业主代表办理相关手续,也可委托电梯施工企业、具备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各镇(社区)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实施。受托单位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承担法定责任。 

四、资金来源 

(一)业主自筹出资比例,按照“谁受益、谁出资、自筹自管”的原则,由受益业主共同筹集,由业主代表和实施单位协议建立共管账户,业主按协议约定,自行支付自筹的工程款,并预留相应工程质保金。自筹部分原则上按以下系数分摊:一、二层业主不承担出资,三层系数为1,四层系数为1.3,每上浮一层系数增加0.3,每户分摊金额按总费用加权系数核算。 

(二)资金补贴标准,上级补助20万元/部,旗财政对平层加装补贴15万元/部、错层加装补贴10万元/部,差额部分由业主自筹。电梯验收合格后,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申请补贴资金,按项目拨付给实施主体。 

(三)社会参与。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参与加装电梯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支持集中采购、带量议价,降低建设成本。 

五、实施程序 

(一)以单元为单位申请,按民法典规定:本单元专有面积、户数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参与业主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实施;镇、社区居委会全程协调化解高低层业主分歧 。 

(二)不予受理情形: 

1. 楼栋结构、消防间距不满足加装安全规范; 

2. 短期内列入拆迁、老旧片区整体改造; 

3. 业主未达成出资、运维一致协议。 

六、申请办理全流程 

(一)业主协商阶段:单元推选业主代表,协商出资方案、后期运维,形成书面同意书,社区居委会见证公示; 

(二)确定施工单位:业主自主选择加梯企业,政府统一提供监理旁站监管; 

(三)提交申请:携带产权证明、业主签字材料至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申报; 

(四) 联合勘查评审:住保中心联合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电力、燃气、自来水、消防等单位开展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五)工程建设管理:联合审查通过后,申请人选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单位组织施工。施工前,实施主体将相关合同、企业资质、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书面告知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同步将工程信息附表人员情况及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书面告知旗住建局、旗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向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转包、不按图施工、履职不到位等行为。 

(六)验收、补贴拨付:电梯安装并监督检验合格后,由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邀请住建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参加,完成后拨付政府补贴; 

七、后期运维管理 

(一)电梯电费、年度维保、检测、维修更换等全部费用,由本单元出资业主按协商确定; 

(二) 可委托物业统一代管,无物业小区由业主代表统一收缴管理; 

(三)旗市场监管局常态化开展电梯安全检验,保障运行安全。 

八、旗级配套保障措施  

(一)工程监理:政府采购监理服务,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管及竣工验收; 

(二) 基层矛盾调处:镇政府、社区建立加梯纠纷调解机制,低层、高层业主分歧由社区牵头协商,多方联动化解矛盾; 

九、咨询办理渠道 

办理单位: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综合办公楼副楼(241、23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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