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鄂托克前旗税务局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为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升依法治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鄂府发〔2025〕3号)及上级部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鄂托克前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如下:


二、检查主体
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鄂托克前旗税务局税政一股、税源管理一股、税源管理二股、税收风险管理股、征收管理股、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城川镇税务所、昂素镇税务所。
协作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鄂托克前旗税务局其他股室、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检查事项)。
三、检查对象范围
(一)重点税源企业: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占比30%)。
(二)高风险行业:建筑、商贸、成品油经销、煤炭、餐饮、物流等触发各类税收风险指标,系统下发风险任务的行业企业(占比50%)。
(三)随机抽查对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抽取(占比10%)。
(四)专项检查对象:近两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占比10%)。
四、检查比例及频次

五、检查方式
(一)非现场检查
1.运用“金税三期”系统、电子底账系统进行大数据分析。
2.调取纳税人申报数据、财务报表进行比对核查。
3.对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二)现场检查
1.实地查验账簿凭证、发票存根、仓储物流记录等。
2.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留存笔录)。
(三)突击检查
对涉嫌虚开发票、隐匿收入的纳税人实施不提前通知检查。
(四)联合检查
1.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
2.协同银行调取资金流水(需经审批)
六、工作要求
(一)程序规范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询问时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4.税务机关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调取账簿等有关资料,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
5.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检查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或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发票换票证或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6.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7.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并按规定制作询问笔录。
8.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9.税务机关制发相关税务文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并送达给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10.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11.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12.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13.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14.税务机关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15.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等渠道公开特别纳税调整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16.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启动特别纳税调查程序;
17.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查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收集证据材料;
18.经调查,税务机关未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的,应当作出特别纳税调查结论,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调整,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19.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按规定加收利息,并及时足额入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4.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七、部门间职责衔接
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八、其他要求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行政检查,确保检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检查过程中,要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纳税人按时整改到位。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加强行政检查全流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同时,要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九、附则
本计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部门政策调整或其他临时情况,可动态调整修订本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鄂托克前旗税务局
2026年1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鄂托克前旗税务局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为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升依法治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鄂府发〔2025〕3号)及上级部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鄂托克前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如下:


二、检查主体
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鄂托克前旗税务局税政一股、税源管理一股、税源管理二股、税收风险管理股、征收管理股、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城川镇税务所、昂素镇税务所。
协作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鄂托克前旗税务局其他股室、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检查事项)。
三、检查对象范围
(一)重点税源企业: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占比30%)。
(二)高风险行业:建筑、商贸、成品油经销、煤炭、餐饮、物流等触发各类税收风险指标,系统下发风险任务的行业企业(占比50%)。
(三)随机抽查对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抽取(占比10%)。
(四)专项检查对象:近两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占比10%)。
四、检查比例及频次

五、检查方式
(一)非现场检查
1.运用“金税三期”系统、电子底账系统进行大数据分析。
2.调取纳税人申报数据、财务报表进行比对核查。
3.对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二)现场检查
1.实地查验账簿凭证、发票存根、仓储物流记录等。
2.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留存笔录)。
(三)突击检查
对涉嫌虚开发票、隐匿收入的纳税人实施不提前通知检查。
(四)联合检查
1.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
2.协同银行调取资金流水(需经审批)
六、工作要求
(一)程序规范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询问时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4.税务机关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调取账簿等有关资料,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
5.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检查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或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发票换票证或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6.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7.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并按规定制作询问笔录。
8.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9.税务机关制发相关税务文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并送达给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10.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11.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12.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13.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14.税务机关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15.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等渠道公开特别纳税调整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16.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启动特别纳税调查程序;
17.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查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收集证据材料;
18.经调查,税务机关未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的,应当作出特别纳税调查结论,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调整,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19.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按规定加收利息,并及时足额入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4.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七、部门间职责衔接
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八、其他要求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行政检查,确保检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检查过程中,要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纳税人按时整改到位。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加强行政检查全流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同时,要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九、附则
本计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部门政策调整或其他临时情况,可动态调整修订本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鄂托克前旗税务局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