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执法公示
来源:鄂托克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6-29 11:36
字号:
打印
  为规范全旗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工作,鄂托克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鄂托克前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使卫生健康领域(事项)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领域(事项)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单位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卫生健康领域(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旗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领域(事项)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对于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案件由鄂托克前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相关规定处理;对于1万元及1万元以上的罚款和移送案件应由鄂托克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会研究后审批。
  三、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五、委托期限
  从2026年4月30日至2027年4月29日止。
 
相关附件下载
转载声明:转载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
鄂托克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执法公示
来源:鄂托克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6-29 11:36
  为规范全旗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工作,鄂托克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鄂托克前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使卫生健康领域(事项)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领域(事项)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单位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卫生健康领域(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旗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领域(事项)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对于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案件由鄂托克前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相关规定处理;对于1万元及1万元以上的罚款和移送案件应由鄂托克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会研究后审批。
  三、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五、委托期限
  从2026年4月30日至2027年4月29日止。
 
相关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