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要求,现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文件同步公示至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如下: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文件网址:
https://sthjj.ordos.gov.cn/xwzx_6562/gsgg/202608/t20260813_1869265.html
联系方式与监督管理渠道
政策咨询:0477-7629652
办公地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前旗分局(鄂托克前旗敖镇综合大楼三楼副楼)
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对本公示所列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示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前旗分局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