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监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保障、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权力,有效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5〕3号)相关要求,现将我旗涉企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予以公布。
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一)鄂托克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鄂托克前旗教育体育局
(三)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四)鄂托克前旗公安局
(五)鄂托克前旗民政局
(六)鄂托克前旗司法局
(七)鄂托克前旗财政局
(八)鄂托克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
(十)鄂托克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一)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
(十二)鄂托克前旗农牧和水利局
(十三)鄂托克前旗文化和旅游局
(十四)鄂托克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十五)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
(十六)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七)鄂托克前旗统计局
(十八)鄂托克前旗能源局
(十九)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
(二十)鄂托克前旗医疗保障局
(二十一)鄂托克前旗气象局
(二十二)国家税务总局鄂托克前旗税务局
(二十三)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前旗分局
(二十四)鄂托克前旗烟草专卖局
(二十五)鄂托克前旗消防救援局
(二十六)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人民政府
(二十七)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人民政府
(二十八)鄂托克前旗城川镇人民政府
(二十九)鄂托克前旗昂素镇人民政府
二、有关要求
(一)旗本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须自行向社会公示本单位具备涉企行政检查资格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同步公布《本级行政检查主体“涉企类”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将公示材料报旗司法局备案。
(二)旗本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限及时向社会予以公示,并于委托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旗司法局备案。
(四)本公告发出后,凡旗本级行政检查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及时报旗司法局重新审核、调整。
涉企定义依据司法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属于企业,但对其开展的行政检查参照本意见规定严格规范 ”。
列入本名单,仅表明该主体具有针对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其他企业法人)开展行政执法的法定职权,不代表该主体全部执法事项均为涉企事项;列入主体依然可以依法开展针对自然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企业主体的行政执法;受委托开展执法工作的组织,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列入本涉企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鄂托克前旗司法局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