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前旗分局关于2024年12月2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来源: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前旗分局
发布时间:2024-12-25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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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1225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开始时间为20241225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2242766 

  通讯地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综合大楼附楼320室、鄂托克前旗政务服务中心2楼一站式服务窗口 

    编:016200 

    

  1、鄂托克前旗科思油气化工有限公司提氦项目 

  所在地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综合产业园鄂托克前旗科思油气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 

  建设单位鄂托克前旗科思油气化工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内蒙古中智科创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基本情况:建设一套BOG提氦装置及其辅助配套设施,对天然气液化生产装置产生的BOG气体进行高纯氦气提取。项目建成投产后可产氦气30.73×104Nm3/a。 

  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情况 

  1)施工期管理:进一步优化施工平面,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将各种施工活动控制在施工作业带范围之内,严禁乱砍滥伐、随处取土;施工现场应采取设置围挡、场地硬化、洒水降尘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加强对运输车辆的密闭管理,避免物料洒落、起尘;运输车辆在起尘路段应减速慢行,并采取洒水措施防止道路扬尘污染。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定期拉运至附近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外排。按照《报告表》要求,针对项目特定区域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影响。 

  3)噪声: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等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在环境敏感点附近禁止在中午(12:00-14:00)、夜间(22:00至次日6:00)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防止出现噪声扰民现象。 

  4)固废: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对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5)生态保护: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尽量缩短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活动对周围生态的影响。尽可能避免在雨季和大风沙尘天气进行施工作业。对不可利用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至政府部门指定的场所统一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建设单位须制定详细的生态植被恢复措施与计划,并安排足够的生态恢复专用资金,确保生态恢复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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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5 14:59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1225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开始时间为20241225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2242766 

  通讯地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综合大楼附楼320室、鄂托克前旗政务服务中心2楼一站式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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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鄂托克前旗科思油气化工有限公司提氦项目 

  所在地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综合产业园鄂托克前旗科思油气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 

  建设单位鄂托克前旗科思油气化工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内蒙古中智科创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基本情况:建设一套BOG提氦装置及其辅助配套设施,对天然气液化生产装置产生的BOG气体进行高纯氦气提取。项目建成投产后可产氦气30.73×104Nm3/a。 

  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情况 

  1)施工期管理:进一步优化施工平面,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将各种施工活动控制在施工作业带范围之内,严禁乱砍滥伐、随处取土;施工现场应采取设置围挡、场地硬化、洒水降尘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加强对运输车辆的密闭管理,避免物料洒落、起尘;运输车辆在起尘路段应减速慢行,并采取洒水措施防止道路扬尘污染。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定期拉运至附近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外排。按照《报告表》要求,针对项目特定区域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影响。 

  3)噪声: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等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在环境敏感点附近禁止在中午(12:00-14:00)、夜间(22:00至次日6:00)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防止出现噪声扰民现象。 

  4)固废: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对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5)生态保护: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尽量缩短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活动对周围生态的影响。尽可能避免在雨季和大风沙尘天气进行施工作业。对不可利用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至政府部门指定的场所统一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建设单位须制定详细的生态植被恢复措施与计划,并安排足够的生态恢复专用资金,确保生态恢复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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