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2月28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开始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2242766
通讯地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综合大楼附楼320室、鄂托克前旗政务服务中心2楼一站式服务窗口
邮 编:016200
1、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热源提升项目
所在地: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现有鄂托克前旗旭能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建设单位:鄂托克前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环评单位:内蒙古绿之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基本情况:在现有热源厂区建设116MW热水循环流化床锅炉2台及配套公辅工程和环保工程,同时拆除原有3台29MW链条式热水锅炉,原有2台70MW链条式热水锅炉作为备用锅炉。
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情况:
(1)施工期: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并采取场地硬化、定期洒水、施工垃圾及时清运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污染。运输车辆经过起尘路段时应减速慢行,并采取洒水、蓬布苫盖等有效措施防治道路扬尘污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加强施工设备及车辆的养护,在环境敏感点附近,禁止在中午(12:00-14:00)、夜间(22:00至次日6:00)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防止出现噪声扰民现象。施工期产生的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应集中收集统一处置。
(2)废气:破碎筛分粉尘经过集气罩收集后送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确保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灰仓、石灰石仓粉尘通过仓顶除尘器无组织排放;锅炉烟气由“布袋除尘器+SNCR+SCR脱硝+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组成的烟气净化系统进行综合处理后由60m排气筒统一排放,锅炉烟气排放标准参照执行《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 号)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标准要求;氨排放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中氨逃逸浓度限值。
(3)废水: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和隔油池处理,由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按照《报告书》要求,针对项目特定区域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影响。
(4)固废: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对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同时做好转运台账,不得乱弃。危废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危废转移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