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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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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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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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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机构信息 |
机关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邮政编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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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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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机构职能、内设科室、直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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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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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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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信息 |
领导姓名、职务、简历、工作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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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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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规定、指南 |
信息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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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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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规定、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查阅点、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依申请公开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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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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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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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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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年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每年1月31日前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部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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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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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主动公开 |
规划计划、部门文件、双随机、一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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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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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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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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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 |
政务新媒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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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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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 |
政务新媒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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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工业、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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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工作 |
单位工作动态 |
开展工信、科技、商务工作动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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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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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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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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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法律、行政法规 |
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限和方式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内蒙古数字财政综合管理平台 |
|
√ |
财务室 |
|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 |
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限和方式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内蒙古数字财政综合管理平台 |
|
√ |
财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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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 |
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限和方式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内蒙古数字财政综合管理平台 |
|
√ |
财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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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 |
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限和方式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内蒙古数字财政综合管理平台 |
|
√ |
财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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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 |
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限和方式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内蒙古数字财政综合管理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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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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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 |
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限和方式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内蒙古数字财政综合管理平台 |
|
√ |
财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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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决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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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内蒙古数字财政综合管理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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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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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 |
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限和方式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内蒙古数字财政综合管理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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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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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 |
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限和方式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内蒙古数字财政综合管理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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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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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 |
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限和方式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内蒙古数字财政综合管理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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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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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 |
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限和方式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内蒙古数字财政综合管理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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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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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 |
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限和方式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内蒙古数字财政综合管理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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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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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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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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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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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机构信息 |
机关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邮政编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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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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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机构职能、内设科室、直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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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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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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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信息 |
领导姓名、职务、简历、工作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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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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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规定、指南 |
信息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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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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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规定、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查阅点、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依申请公开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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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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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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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年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每年1月31日前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部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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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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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主动公开 |
规划计划、部门文件、双随机、一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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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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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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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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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 |
政务新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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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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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 |
政务新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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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工业、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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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工作 |
单位工作动态 |
开展工信、科技、商务工作动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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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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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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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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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法律、行政法规 |
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限和方式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内蒙古数字财政综合管理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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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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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 |
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限和方式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内蒙古数字财政综合管理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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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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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 |
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限和方式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内蒙古数字财政综合管理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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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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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 |
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限和方式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内蒙古数字财政综合管理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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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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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 |
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限和方式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内蒙古数字财政综合管理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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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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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 |
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限和方式公开 |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内蒙古数字财政综合管理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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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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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决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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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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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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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限和方式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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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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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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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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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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