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前旗农业用水定价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前旗农业用水定价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水农〔2023〕44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管理,推进农业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根据我旗实际情况,制定鄂托克前旗农业用水定价方案如下: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
(三)《鄂尔多斯市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2023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水价〔2023〕1号);
(四)《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68号);
(五)《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四水四定”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前政发〔2023〕15号);
(六)《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深度节水控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前政发〔2023〕16号);
(七)《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
(八)《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前政办发〔2023〕63号);
(九)《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
(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24〕36号)。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是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需要旗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管理手段,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通过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在旗内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建立起合理反映农业供水成本,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主要包括分级制定农业水价、探索推行分类水价、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完善定价调价机制;实行单方水效益高的经济作物用水价格要高于其他作物,用水价格应达到完全成本水平,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应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以定额内用水量作为基准,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促进农业节水,保障供水工程能够维持基本运行。探索实施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业用水保障效率和使用效益。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实现对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应遵循以下条件。
(一)定价原则。水价应该基于公平、合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考虑到水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水价应该包括成本、供需关系、水资源的价值等多个因素。
(二)成本核算。水价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水资源的开采、处理、输送和管理的成本,包括基础设施投资、运维费用、环境保护费用等。同时,应该合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水资源类型的特点,确保成本反映在水价中。
(三)资源补偿。水价的制定应该考虑到对水资源的合理补偿,尤其是对于水资源开采和使用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通过将环境保护费用纳入水价中,可以激励水资源的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的水资源利用方式。
(四)阶梯定价。为了激励节约用水和保障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可以考虑实行阶梯定价机制。即根据不同用户的用水量设定不同的价格水平,超过一定用水量后的部分价格相对较高,以鼓励用户节约用水。
(五)市场机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水权交易等方式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样可以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可持续性。但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防止水资源被过度滥用。
(六)公众参与。制定水价形成机制应该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和民众的意见。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公众对于水价政策的参与和监督,确保水价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图2-1 水价形成机制条件结构图
按照每台机井的计量设施安装维修维护费用650元/台计算,共计需要费用13366*650元=868.79万元。水管总站和水管站的管理运行费用约计100万元。运行维修管理费共计968.79万元。
5.协会管理费。协会全面负责制定灌溉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计划,及其他相关工作计划。全面负责各用水户之间的灌溉管理,审核轮次用水申请,监督用水管理,指导用水户管理本协会范围内的灌溉设施。全面负责对本协会所辖区域内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并执行各种与水利相关的政策。全面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等。全旗拟定85个用水协会,根据内蒙古往期农业水价改革项目和本试点项目的自身特点,拟定按每亩15.5元计算,每个协会根据所辖面积发放,涉及灌溉面积106万亩,总计用水协会管理费用1643万元。资金由第三方收取水费后,制作发放明细表,经由水利、审计、各镇政府和财政等相关部门确认后发放到用水协会的指定账号。
(二)供水成本计算。根据以上分析和核算结果,农业供水全成本=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运行维修管理费+协会管理费=430万元+1679.14万元+968.79万元+1643万=4720.93万元。
(三)供水成本水价核算
1.用水量分析计算。灌溉用水量主要根据全旗综合净灌溉定额、灌溉面积、灌溉水利用系数计算确定。根据全旗历年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报告,多年平均综合净灌溉定额为170m³/亩(确权地灌溉定额220立方米/亩、非确权地灌溉定额100立方米/亩),总灌溉面积106万亩。
2.价格计算。经计算,农业灌溉全成本单价=全成本/年均用水量,即4720.93万元/(106万亩*170m³/亩)=0.26元/m³。
(四)批复水价建议。不同的地区因自然条件、灌溉方式以及经济承受能力上的差异,水价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且通过调整农业用水价格来调控农业用水量,提高其使用效率,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建议在前期阶段以运行成本水价0.26元/m³作为批复水价,同时,设置5年运行观察期,以运行结果作为后期水价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我国,一般认为水费在生产成本中的比例应在5%~10%之间,不超过15%是可以接受的;以水费占亩均产值的比例或占亩均纯收益的比例为依据,一般认为水费占农业产值5%~8%,占纯收益10%~13%是可以接受的。根据这一比例,农民水费承受能力用公式C=Max(V×R,B×r)进行计算。式中:C为农民水费承受能力测算值;V为亩均产出值(元/亩);B为亩均净效益(元/亩);R为农民亩均水费承受能力占亩均产出值的百分比;r为农民亩均水费承受能力占亩均净效益的百分比。灌溉区农民水费承受能力测算如下:
根据《2022年鄂托克前旗农牧业(第一产业)领域基本情况》常规种植作物种植面积逐年减少,现项目区常规作物亩均产值V=2689.70元,亩均净效益B=1625.80元,R=0.6%,r=2.7%。
C=Max(V*R,B*r)
=Max(2689.70*0.6%,1625.80*2.7%)
=Max(16.14,43.90)
式中:C为农民水费承受能力测算值;
V为亩均产出值(元/亩);
B为亩均净效益(元/亩);
VI为农民亩均水费承受能力占亩均产出值的百分比;
r为农民亩均水费承受能力占亩均净效益的百分比;
农民水费承受能力在16.14到43.90元/亩之间。
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确保农民可承受的原则,一次核算成本,分步实施,逐年提高的原则,国有水利工程水价在全旗统一标准。本项目拟执行水价确定如下:
在确保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高度重视农业水价改革工作。深入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实行计量水价,贯彻落实旗人民政府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具体举措,事关我旗粮食安全和水资源保护,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要提高认识。根据项目区现状为了利于后期政策执行,观察期内政府精准补贴减轻农民负担,限额内水费由政府补贴。
严格履行农业用水定价程序。于2024年3月11日邀请专家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举行了价格听证会。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尊重农民意愿,认真落实涉农收费审核、公开公示等制度,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捆绑收费”。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加强舆论引导,深入解读改革政策,使广大农户和社会各界充分理解改革内容,了解改革效果,支持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改革工作。因此建议在前期阶段以运行成本水价0.26元/m³作为批复水价,同时,设置5年运行观察期,以运行结果作为后期水价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农业用水按照“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实行计量收费。地下水用水计量到井或用水户;鄂托克前旗地下水比较分散,农牧民自行负责机电井维护管理及运行电费;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水费收取单位将定价向用水户公布,并公示收费情况;水费收取单位需与用水户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核定的水价之外,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全面推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以定额(计划)内用水量作为基础加价标准为:
(一)确权土地
1.超出定额(计划)用水20%(含)以下的水量部分,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0.5倍征收;
2.超出定额(计划)用水20%至50%(含)的水量部分,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
3.超出定额(计划)用水50%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确权土地限额水量440m³/亩,超出额度不予购水。
1.超出定额(计划)用水20%(含)以下的水量部分,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0.5倍征收;
2.超出定额(计划)用水20%至50%(含)的水量部分,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
3.超出定额(计划)用水50%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非确权土地限额水量220m³/亩,超出额度不予购水。
在前期阶段以运行成本水价0.26元/m³作为批复水价,同时,设置5年运行观察期,以运行结果作为后期水价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确权土地农业灌溉用水定额为220立方米/亩,每亩超过440立方米,不予购水。在220立方米以内水费由政府补贴,在220-264(含)立方米/亩范围内,水价按照0.39元/立方米收取水费,在264-330(含)立方米/亩范围内,水价按照0.52元/立方米收取水费,在330-440(含)立方米/亩范围内,水价按照0.78元/立方米收取水费,农业生产企业超定额用水在上述水价基础上加征0.1元水资源税。
非确权土地农业灌溉用水定额为100立方米/亩,每亩超过220立方米,不予购水。在100立方米以内水费由政府补贴,在100-120(含)立方米/亩范围内,水价按照0.39元/立方米收取水费,在120-150(含)立方米/亩范围内,水价按照0.52元/立方米收取水费,在150-220(含)立方米/亩范围内,水价按照0.78元/立方米收取水费,农业生产企业超定额用水在上述水价基础上加征0.1元水资源税。
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前旗农业用水定价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前旗农业用水定价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水农〔2023〕44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管理,推进农业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根据我旗实际情况,制定鄂托克前旗农业用水定价方案如下: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
(三)《鄂尔多斯市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2023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水价〔2023〕1号);
(四)《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68号);
(五)《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四水四定”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前政发〔2023〕15号);
(六)《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深度节水控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前政发〔2023〕16号);
(七)《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
(八)《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前政办发〔2023〕63号);
(九)《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
(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24〕36号)。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是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需要旗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管理手段,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通过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在旗内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建立起合理反映农业供水成本,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主要包括分级制定农业水价、探索推行分类水价、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完善定价调价机制;实行单方水效益高的经济作物用水价格要高于其他作物,用水价格应达到完全成本水平,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应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以定额内用水量作为基准,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促进农业节水,保障供水工程能够维持基本运行。探索实施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业用水保障效率和使用效益。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实现对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应遵循以下条件。
(一)定价原则。水价应该基于公平、合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考虑到水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水价应该包括成本、供需关系、水资源的价值等多个因素。
(二)成本核算。水价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水资源的开采、处理、输送和管理的成本,包括基础设施投资、运维费用、环境保护费用等。同时,应该合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水资源类型的特点,确保成本反映在水价中。
(三)资源补偿。水价的制定应该考虑到对水资源的合理补偿,尤其是对于水资源开采和使用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通过将环境保护费用纳入水价中,可以激励水资源的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的水资源利用方式。
(四)阶梯定价。为了激励节约用水和保障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可以考虑实行阶梯定价机制。即根据不同用户的用水量设定不同的价格水平,超过一定用水量后的部分价格相对较高,以鼓励用户节约用水。
(五)市场机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水权交易等方式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样可以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可持续性。但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防止水资源被过度滥用。
(六)公众参与。制定水价形成机制应该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和民众的意见。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公众对于水价政策的参与和监督,确保水价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图2-1 水价形成机制条件结构图
按照每台机井的计量设施安装维修维护费用650元/台计算,共计需要费用13366*650元=868.79万元。水管总站和水管站的管理运行费用约计100万元。运行维修管理费共计968.79万元。
5.协会管理费。协会全面负责制定灌溉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计划,及其他相关工作计划。全面负责各用水户之间的灌溉管理,审核轮次用水申请,监督用水管理,指导用水户管理本协会范围内的灌溉设施。全面负责对本协会所辖区域内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并执行各种与水利相关的政策。全面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等。全旗拟定85个用水协会,根据内蒙古往期农业水价改革项目和本试点项目的自身特点,拟定按每亩15.5元计算,每个协会根据所辖面积发放,涉及灌溉面积106万亩,总计用水协会管理费用1643万元。资金由第三方收取水费后,制作发放明细表,经由水利、审计、各镇政府和财政等相关部门确认后发放到用水协会的指定账号。
(二)供水成本计算。根据以上分析和核算结果,农业供水全成本=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运行维修管理费+协会管理费=430万元+1679.14万元+968.79万元+1643万=4720.93万元。
(三)供水成本水价核算
1.用水量分析计算。灌溉用水量主要根据全旗综合净灌溉定额、灌溉面积、灌溉水利用系数计算确定。根据全旗历年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报告,多年平均综合净灌溉定额为170m³/亩(确权地灌溉定额220立方米/亩、非确权地灌溉定额100立方米/亩),总灌溉面积106万亩。
2.价格计算。经计算,农业灌溉全成本单价=全成本/年均用水量,即4720.93万元/(106万亩*170m³/亩)=0.26元/m³。
(四)批复水价建议。不同的地区因自然条件、灌溉方式以及经济承受能力上的差异,水价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且通过调整农业用水价格来调控农业用水量,提高其使用效率,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建议在前期阶段以运行成本水价0.26元/m³作为批复水价,同时,设置5年运行观察期,以运行结果作为后期水价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我国,一般认为水费在生产成本中的比例应在5%~10%之间,不超过15%是可以接受的;以水费占亩均产值的比例或占亩均纯收益的比例为依据,一般认为水费占农业产值5%~8%,占纯收益10%~13%是可以接受的。根据这一比例,农民水费承受能力用公式C=Max(V×R,B×r)进行计算。式中:C为农民水费承受能力测算值;V为亩均产出值(元/亩);B为亩均净效益(元/亩);R为农民亩均水费承受能力占亩均产出值的百分比;r为农民亩均水费承受能力占亩均净效益的百分比。灌溉区农民水费承受能力测算如下:
根据《2022年鄂托克前旗农牧业(第一产业)领域基本情况》常规种植作物种植面积逐年减少,现项目区常规作物亩均产值V=2689.70元,亩均净效益B=1625.80元,R=0.6%,r=2.7%。
C=Max(V*R,B*r)
=Max(2689.70*0.6%,1625.80*2.7%)
=Max(16.14,43.90)
式中:C为农民水费承受能力测算值;
V为亩均产出值(元/亩);
B为亩均净效益(元/亩);
VI为农民亩均水费承受能力占亩均产出值的百分比;
r为农民亩均水费承受能力占亩均净效益的百分比;
农民水费承受能力在16.14到43.90元/亩之间。
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确保农民可承受的原则,一次核算成本,分步实施,逐年提高的原则,国有水利工程水价在全旗统一标准。本项目拟执行水价确定如下:
在确保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高度重视农业水价改革工作。深入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实行计量水价,贯彻落实旗人民政府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具体举措,事关我旗粮食安全和水资源保护,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要提高认识。根据项目区现状为了利于后期政策执行,观察期内政府精准补贴减轻农民负担,限额内水费由政府补贴。
严格履行农业用水定价程序。于2024年3月11日邀请专家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举行了价格听证会。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尊重农民意愿,认真落实涉农收费审核、公开公示等制度,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捆绑收费”。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加强舆论引导,深入解读改革政策,使广大农户和社会各界充分理解改革内容,了解改革效果,支持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改革工作。因此建议在前期阶段以运行成本水价0.26元/m³作为批复水价,同时,设置5年运行观察期,以运行结果作为后期水价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农业用水按照“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实行计量收费。地下水用水计量到井或用水户;鄂托克前旗地下水比较分散,农牧民自行负责机电井维护管理及运行电费;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水费收取单位将定价向用水户公布,并公示收费情况;水费收取单位需与用水户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核定的水价之外,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全面推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以定额(计划)内用水量作为基础加价标准为:
(一)确权土地
1.超出定额(计划)用水20%(含)以下的水量部分,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0.5倍征收;
2.超出定额(计划)用水20%至50%(含)的水量部分,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
3.超出定额(计划)用水50%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确权土地限额水量440m³/亩,超出额度不予购水。
1.超出定额(计划)用水20%(含)以下的水量部分,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0.5倍征收;
2.超出定额(计划)用水20%至50%(含)的水量部分,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
3.超出定额(计划)用水50%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非确权土地限额水量220m³/亩,超出额度不予购水。
在前期阶段以运行成本水价0.26元/m³作为批复水价,同时,设置5年运行观察期,以运行结果作为后期水价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确权土地农业灌溉用水定额为220立方米/亩,每亩超过440立方米,不予购水。在220立方米以内水费由政府补贴,在220-264(含)立方米/亩范围内,水价按照0.39元/立方米收取水费,在264-330(含)立方米/亩范围内,水价按照0.52元/立方米收取水费,在330-440(含)立方米/亩范围内,水价按照0.78元/立方米收取水费,农业生产企业超定额用水在上述水价基础上加征0.1元水资源税。
非确权土地农业灌溉用水定额为100立方米/亩,每亩超过220立方米,不予购水。在100立方米以内水费由政府补贴,在100-120(含)立方米/亩范围内,水价按照0.39元/立方米收取水费,在120-150(含)立方米/亩范围内,水价按照0.52元/立方米收取水费,在150-220(含)立方米/亩范围内,水价按照0.78元/立方米收取水费,农业生产企业超定额用水在上述水价基础上加征0.1元水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