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来源: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6-02-03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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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行政检查行为,结合自然资源工作实际,特制定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行政检查工作的主线,在自然资源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优化行政检查方式,完善行政检查机制,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持续提高行政检查效能,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严格依法检查。按照自然资源涉企行政检查清单事项,明确职责分工,理顺工作机制,加强队伍保障,优化检查方式,统筹推进全旗自然资源行业领域各项行政检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惩戒失信行为,查处违法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二)规范检查行为。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要严守廉政与保密承诺,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地开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过程要做到全程记录、证据完整、合理合法、责任可溯,实现公平公正监督,阳光透明检查。
  (三)聚焦检查重点。以公布的自然资源部门权责清单为基础,紧盯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矿山企业和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等行政检查事项,加强联动、协同发力。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明确的权力和责任清单。
  三、检查主体
  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
  四、检查对象范围
  矿山企业、测绘企业、通过卫星遥感检测到的疑似违法变化图斑所在区域涉及的企业。
  五、具体检查计划
  (一)部门内检查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5〕3号)有关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依照自然资源执法类别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不少于2人,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抽查检查人员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抽查工作要求随机抽取。
  1.测绘企业
  检查内容:1.对测绘单位、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2.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具体为测绘质量、成果档案、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是否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3.履行测绘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4.遵守测绘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5.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检查方式:一般检查
  检查频次:对4家正在营业的测绘企业,按照每季度1次,抽查比例100%,全年计划检查不少于16次。
  2.矿山企业
  检查内容:1.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具体检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与备案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落实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与验收情况。
  2.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治理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3.对矿业权人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政检查;
  4.对矿业权人是否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的行政检查;
  5.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检查;
  6.安全生产检查。
  检查方式:一般检查、联合其他专项合并检查
  检查频次:将8座已投入生产运营的矿山企业和北大池盐化厂(非煤矿企业)纳入一般检查,按照每年1次,全年计划对8家矿山企业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检查。
  (二)跨部门联合检查
  为减少检查频次,减轻企业压力,根据相关部门关于跨部门工作规定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联合鄂托克前旗能源局对7家煤矿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形成联合执法工作合力,有力提升煤矿行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水平,全面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行业监管工作格局。
  (三)触发类行政检查
  1.启动条件
  (1)投诉举报:收到关于违反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投诉举报。
  (2)转(交)办案件查处:接到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
  (3)上级下发的通过卫星遥感检测到的疑似违法变化图斑:对卫片遥感监测发现变化图斑所在区域开展核查,查清图斑影像的变化原因,并通过比对涉案地块的相关审批信息,判定是否属于违法违规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4)突发事件:发生自然资源领域的其他突发事件,如安全事故等。
  2.检查内容
  根据具体投诉举报、转(交)办案件或突发事件的性质,确定检查内容和重点。
  六、强化跟踪监督
   进一步强化行政检查全流程监督,建立常态化分析研判企业风险隐患和整改情况,划分企业监管风险等级。对风险等级较低的企业,可通过视频监控、自动巡查、智能预警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精准开展现场检查。对于触发条件行政检查,尽量与行政检查计划一并实施,要合并开展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积极提升行政检查质效,在严控行政检查频次的同时,主动对企业开展合规指导帮扶,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附件:1.测绘企业检查计划表
  2.矿山检查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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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来源: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6-02-03 15:16
  为进一步深化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行政检查行为,结合自然资源工作实际,特制定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行政检查工作的主线,在自然资源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优化行政检查方式,完善行政检查机制,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持续提高行政检查效能,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严格依法检查。按照自然资源涉企行政检查清单事项,明确职责分工,理顺工作机制,加强队伍保障,优化检查方式,统筹推进全旗自然资源行业领域各项行政检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惩戒失信行为,查处违法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二)规范检查行为。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要严守廉政与保密承诺,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地开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过程要做到全程记录、证据完整、合理合法、责任可溯,实现公平公正监督,阳光透明检查。
  (三)聚焦检查重点。以公布的自然资源部门权责清单为基础,紧盯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矿山企业和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等行政检查事项,加强联动、协同发力。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明确的权力和责任清单。
  三、检查主体
  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
  四、检查对象范围
  矿山企业、测绘企业、通过卫星遥感检测到的疑似违法变化图斑所在区域涉及的企业。
  五、具体检查计划
  (一)部门内检查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5〕3号)有关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依照自然资源执法类别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不少于2人,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抽查检查人员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抽查工作要求随机抽取。
  1.测绘企业
  检查内容:1.对测绘单位、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2.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具体为测绘质量、成果档案、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是否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3.履行测绘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4.遵守测绘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5.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检查方式:一般检查
  检查频次:对4家正在营业的测绘企业,按照每季度1次,抽查比例100%,全年计划检查不少于16次。
  2.矿山企业
  检查内容:1.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具体检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与备案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落实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与验收情况。
  2.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治理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3.对矿业权人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政检查;
  4.对矿业权人是否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的行政检查;
  5.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检查;
  6.安全生产检查。
  检查方式:一般检查、联合其他专项合并检查
  检查频次:将8座已投入生产运营的矿山企业和北大池盐化厂(非煤矿企业)纳入一般检查,按照每年1次,全年计划对8家矿山企业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检查。
  (二)跨部门联合检查
  为减少检查频次,减轻企业压力,根据相关部门关于跨部门工作规定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联合鄂托克前旗能源局对7家煤矿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形成联合执法工作合力,有力提升煤矿行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水平,全面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行业监管工作格局。
  (三)触发类行政检查
  1.启动条件
  (1)投诉举报:收到关于违反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投诉举报。
  (2)转(交)办案件查处:接到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
  (3)上级下发的通过卫星遥感检测到的疑似违法变化图斑:对卫片遥感监测发现变化图斑所在区域开展核查,查清图斑影像的变化原因,并通过比对涉案地块的相关审批信息,判定是否属于违法违规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4)突发事件:发生自然资源领域的其他突发事件,如安全事故等。
  2.检查内容
  根据具体投诉举报、转(交)办案件或突发事件的性质,确定检查内容和重点。
  六、强化跟踪监督
   进一步强化行政检查全流程监督,建立常态化分析研判企业风险隐患和整改情况,划分企业监管风险等级。对风险等级较低的企业,可通过视频监控、自动巡查、智能预警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精准开展现场检查。对于触发条件行政检查,尽量与行政检查计划一并实施,要合并开展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积极提升行政检查质效,在严控行政检查频次的同时,主动对企业开展合规指导帮扶,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附件:1.测绘企业检查计划表
  2.矿山检查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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