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监管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农牧、水利行业法律法规及权力责任清单要求,结合全旗实际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编制目的
以精准监管、规范执法为核心,进一步明确2026年度农牧水利领域行政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类型、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检查等内容,着力杜绝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及“大水漫灌”式检查等问题,推动农牧、水利行业相关企业合理合法规范有序运营,保障全旗农牧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二、检查主体
鄂托克前旗农牧和水利局、鄂托克前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行政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旗农牧和水利局明确的权力和责任清单。
四、检查对象范围、检查事项及内容
(一)检查对象范围
全旗境内涉水企业、水利工程在建项目、取用水单位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相关主体;肥料、农药、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及门店、农资经销店、农膜回收企业;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进出口相关企业、场所和农户;农机生产经销企业、维修点;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含农户、合作社)、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屠宰场、活畜交易市场、兽药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渔业生产企业、养殖户;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涉及农牧水利相关产品存储运输的场所。
(二)检查事项及内容
详见《鄂托克前旗农牧和水利局2026年度水利行业行政检查清单》《鄂托克前旗农牧和水利局2026年度农业行业行政检查清单》《鄂托克前旗农牧和水利局2026年度畜牧业行业行政检查清单》。
五、检查方式
(一)部门巡查检查
为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积极推行“综合查一次”模式,对于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象实施多项检查时,组织局属各股室各部门及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合并开展联合行政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同时,要加强对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的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要求,将检查情况及时录入“蒙政通”及“双随机、一公开”系统。
(二)跨部门联合检查
为减少检查频次,减轻企业压力,根据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通过与旗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上级农牧、水利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形成联合执法工作合力。
(三)触发类行政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或安全生产等突发事件要求,在收到涉及农牧、水利相关主体,包括企业、合作社、农牧户等方面投诉举报、情况反映、安全生产等突发事件等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旗委、旗政府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或其他事项时,启动触发类行政检查,不定期开展上述情况的行业内行政检查工作。检查内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重点核查问题线索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快速响应、依法处置。
六、工作要求
(一)严守法定边界,规范执法程序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计划明确的检查范围、事项和标准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检查权限或增加检查内容。同时,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动态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确保抽查比例、频次严格按规定执行,以保障执法的公平公正。执法人员在具体开展检查时,应严格遵循“扫码入企”流程,明确告知被检查对象此次检查的法律依据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规范制作检查笔录,坚决杜绝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等不当行为。
(二)聚焦风险防控,突出检查重点
紧盯水利工程安全、河道采砂、灌区节水、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等重点水利领域,严查违法取水、破坏水生态环境等行为。同时聚焦养殖污染治理、兽药饲料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病防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农业畜牧领域关键环节,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养殖、违规屠宰等行为。此外,建立风险隐患分级分类台账,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坚决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三)优化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
结合农时季节、汛期特点等合理安排检查时间,避免在企业生产经营关键期开展不必要的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的干扰。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联合环保、应急、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等部门开展跨领域协同检查,推动数据共享和结果互认。严格落实“扫码入企”要求,并积极运用物联网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提升“非现场检查+实地核查”的精准监管水平,减少实地检查频次。
(四)强化闭环管理,压实整改责任
行政检查全程留痕,问题现场反馈并同步录入监管平台,形成电子化整改台账。建立“整改—验收—回头看”闭环机制,对拒不整改主体纳入信用惩戒。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定期公开检查结果和典型案例,以强化警示震慑作用。
(五)深化服务指导,推动长效治理
坚持“执法+服务+普法”相结合,在检查过程中针对性宣讲农牧水利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先进技术,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导和技术支持。同时,定期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高频问题、共性问题,开展行业专题培训或制定整改指南,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违规风险。此外,及时总结检查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突出问题,将检查成果转化为行业管理政策建议,不断优化监管制度和应急预案,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附件:鄂托克前旗农牧和水利局2026年度农牧水利行业行政检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