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文旅行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来源:鄂托克前旗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6-02-05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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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监管执法行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文旅行业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全旗文旅行业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编制目的
  加强鄂前旗文旅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等内容,确保全年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高效有序推进,避免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和缺乏重点、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的“全面检查执法”活动,以精准严格执法着力督促企业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推动全旗文旅行业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 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和服务于政策规定的有效实施、文旅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规范行业行政执法,严格责任落实,持续深化文旅行业工作的系统化和规范化,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履职担当善作善为 。
  (二)工作目标
  根据全旗文化和旅游行业实际,针对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要阶段和存在的重点问题,以日常监管与集中检查相结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推进“互联网+监管”,全面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充分运用联合执法、“双随机”抽查检查等方式,深入开展各类文化和旅游市场、文物领域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提升执法检查水平,强化执法检查力度,推动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鄂托克前旗文化和旅游局明确的权力和责任清单。
  四、检查主体
  鄂托克前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检查对象范围
  鄂前旗范围内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活动、营业性演出市场、旅游市场、艺术品经营活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点、艺术考级活动、出版物发行活动、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行业。
  六、检查事项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事项
  1.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2.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4.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5.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6.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7.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8.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
  10.经营非网络游戏;
  11.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12.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13.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14.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二)营业性演出场所检查事项
  1.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
  2.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3.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
  4.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5.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6.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
  7.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8.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9.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10.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11.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12.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13.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14.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1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三)娱乐场所检查事项
  1.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
  3.歌舞娱乐场所使用歌曲点播系统联接境外曲库;
  4.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5.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6.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7.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8.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9.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10.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11.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12.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13.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14.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1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检查事项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2.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3.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4.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5.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6.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7.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8.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9.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10.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11.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12.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五)旅游市场检查事项
  1.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未悬挂醒目位置;
  2.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
  3.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4.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
  5.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6.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7.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8.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
  9.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10.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
  11.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12.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13.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
  14.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15.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
  16.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情节严重;
  17.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18.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19.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
  20.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拒不改正;
  21.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且拒不改正;
  2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23.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24.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25.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26.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7.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8.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29.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31.从事导游服务等人员是否持有导游证;
  32.无旅行社开具的出团接待通知单;
  33.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34.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六)印刷场所检查事项
  1.是否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2.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出售等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3.是否存在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
  4.是否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印刷品、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报纸期刊名称等印刷行为;
  5.有无建立、落实印刷业“五项制度”;
  6.是否进行承印验证(出版许可证、准印证、内部资料准印证、宗教部门批准文件、《商标注册证》、印刷注册商标标识许可合同、营业执照、个人居民身份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7.是否按规定留存备查材料;
  8.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的行为;
  9.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行为;
  10.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是否存在印刷涉密的文件、图标、资料等印刷品的行为;
  11.印刷企业接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是否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
  12.是否有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承印上述内容;
  13.印刷企业接受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是否验证委托印刷单位出具的委托印刷证明;
  14.是否有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承印上述内容;
  15.是否存在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或者在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行为;
  16.是否存在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行为;
  17.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行为;
  18.是否存在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或将其他印刷品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行为;
  19.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七)书店检查事项
  1.是否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是否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3.是否按规定留存两年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
  4.是否存在销售中小学教科书的行为;
  5.是否存在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行为;
  6.是否存在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规定的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行为;
  7.是否存在发行违禁内容出版物的行为;
  8.是否存在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9.是否存在通过网络发行出版物未备案从行为;
  10.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游商地摊经营行为;
  11.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八)电影放映场所检查事项
  1.是否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2.是否存在放映含有国家禁止放映内容的电影片;
  3.是否存在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片;
  4.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有关电影放映、发行许可证件,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上述许可证的行为;
  5.是否存在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
  6.电影院是否存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行为;
  7.是否存在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从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行为;
  8.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行为;
  9.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九)文物检查事项
  1.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2.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3.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4.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
  5.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6.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7.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
  8.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
  9.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10.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11.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
  12.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13.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
  14.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
  15.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
  16.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17.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
  18.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19.拍卖企业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20.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21.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22.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23.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十)艺术品检查事项
  1.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未标明所经营的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3.销售含《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艺术品;
  4.经营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5.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6.经营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7.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
  8.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9.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未按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0.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未按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经营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12.经营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13.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
  14.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
  15.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16.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17.未按规定期限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
  18.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或者出具了鉴定、评估结论,但鉴定、评估结论不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19.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5年;
  20.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七、触发类检查启动条件
  1. 本部门发现的违法线索,其他部门转办、移交违法线索的检查。
  2. 接到投诉举报的检查。
  3.对意识形态风险隐患的防控检查。
  4.对业务领域内相关舆情处置的应急检查。
  5.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类检查任务。
  八、检查方式
  (一)日常执法检查
  对全旗文化领域开展每月开展1次大检查(不含各类专项行动)。
  (二)开展重点时段检查
  1.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春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
  2.全国、全市、全旗“两会”期间;
  3.寒暑期、中高考期间。
  (三)开展“双随机”抽查
  抽查单位数量不低于监管企业总数的20%。
  (四)公开执法结果
  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结果,曝光一批正、反面典型案例。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计划的落实,确保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的严肃性。因上级工作部署和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计划需进行重大调整与变更时,应及时调整方案。
  (二)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主动联系有关部门,保证步调一致,相互补位,形成合力。
  (三)坚持对法律法规的长期学习,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规范执法监督检查行为,落实执法责任,树立执法威信,做到依法执法、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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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监管执法行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文旅行业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全旗文旅行业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编制目的
  加强鄂前旗文旅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等内容,确保全年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高效有序推进,避免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和缺乏重点、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的“全面检查执法”活动,以精准严格执法着力督促企业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推动全旗文旅行业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 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和服务于政策规定的有效实施、文旅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规范行业行政执法,严格责任落实,持续深化文旅行业工作的系统化和规范化,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履职担当善作善为 。
  (二)工作目标
  根据全旗文化和旅游行业实际,针对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要阶段和存在的重点问题,以日常监管与集中检查相结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推进“互联网+监管”,全面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充分运用联合执法、“双随机”抽查检查等方式,深入开展各类文化和旅游市场、文物领域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提升执法检查水平,强化执法检查力度,推动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鄂托克前旗文化和旅游局明确的权力和责任清单。
  四、检查主体
  鄂托克前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检查对象范围
  鄂前旗范围内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活动、营业性演出市场、旅游市场、艺术品经营活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点、艺术考级活动、出版物发行活动、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行业。
  六、检查事项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事项
  1.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2.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4.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5.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6.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7.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8.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
  10.经营非网络游戏;
  11.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12.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13.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14.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二)营业性演出场所检查事项
  1.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
  2.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3.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
  4.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5.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6.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
  7.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8.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9.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10.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11.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12.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13.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14.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1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三)娱乐场所检查事项
  1.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
  3.歌舞娱乐场所使用歌曲点播系统联接境外曲库;
  4.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5.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6.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7.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8.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9.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10.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11.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12.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13.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14.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1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检查事项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2.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3.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4.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5.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6.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7.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8.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9.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10.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11.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12.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五)旅游市场检查事项
  1.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未悬挂醒目位置;
  2.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
  3.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4.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
  5.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6.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7.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8.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
  9.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10.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
  11.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12.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13.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
  14.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15.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
  16.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情节严重;
  17.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18.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19.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
  20.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拒不改正;
  21.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且拒不改正;
  2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23.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24.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25.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26.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7.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8.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29.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31.从事导游服务等人员是否持有导游证;
  32.无旅行社开具的出团接待通知单;
  33.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34.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六)印刷场所检查事项
  1.是否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2.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出售等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3.是否存在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
  4.是否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印刷品、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报纸期刊名称等印刷行为;
  5.有无建立、落实印刷业“五项制度”;
  6.是否进行承印验证(出版许可证、准印证、内部资料准印证、宗教部门批准文件、《商标注册证》、印刷注册商标标识许可合同、营业执照、个人居民身份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7.是否按规定留存备查材料;
  8.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的行为;
  9.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行为;
  10.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是否存在印刷涉密的文件、图标、资料等印刷品的行为;
  11.印刷企业接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是否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
  12.是否有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承印上述内容;
  13.印刷企业接受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是否验证委托印刷单位出具的委托印刷证明;
  14.是否有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承印上述内容;
  15.是否存在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或者在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行为;
  16.是否存在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行为;
  17.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行为;
  18.是否存在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或将其他印刷品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行为;
  19.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七)书店检查事项
  1.是否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是否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3.是否按规定留存两年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
  4.是否存在销售中小学教科书的行为;
  5.是否存在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行为;
  6.是否存在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规定的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行为;
  7.是否存在发行违禁内容出版物的行为;
  8.是否存在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9.是否存在通过网络发行出版物未备案从行为;
  10.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游商地摊经营行为;
  11.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八)电影放映场所检查事项
  1.是否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2.是否存在放映含有国家禁止放映内容的电影片;
  3.是否存在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片;
  4.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有关电影放映、发行许可证件,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上述许可证的行为;
  5.是否存在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
  6.电影院是否存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行为;
  7.是否存在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从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行为;
  8.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行为;
  9.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九)文物检查事项
  1.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2.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3.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4.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
  5.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6.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7.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
  8.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
  9.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10.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11.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
  12.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13.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
  14.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
  15.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
  16.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17.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
  18.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19.拍卖企业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20.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21.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22.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23.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十)艺术品检查事项
  1.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未标明所经营的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3.销售含《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艺术品;
  4.经营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5.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6.经营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7.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
  8.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9.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未按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0.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未按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经营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12.经营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13.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
  14.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
  15.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16.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17.未按规定期限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
  18.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或者出具了鉴定、评估结论,但鉴定、评估结论不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19.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5年;
  20.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七、触发类检查启动条件
  1. 本部门发现的违法线索,其他部门转办、移交违法线索的检查。
  2. 接到投诉举报的检查。
  3.对意识形态风险隐患的防控检查。
  4.对业务领域内相关舆情处置的应急检查。
  5.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类检查任务。
  八、检查方式
  (一)日常执法检查
  对全旗文化领域开展每月开展1次大检查(不含各类专项行动)。
  (二)开展重点时段检查
  1.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春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
  2.全国、全市、全旗“两会”期间;
  3.寒暑期、中高考期间。
  (三)开展“双随机”抽查
  抽查单位数量不低于监管企业总数的20%。
  (四)公开执法结果
  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结果,曝光一批正、反面典型案例。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计划的落实,确保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的严肃性。因上级工作部署和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计划需进行重大调整与变更时,应及时调整方案。
  (二)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主动联系有关部门,保证步调一致,相互补位,形成合力。
  (三)坚持对法律法规的长期学习,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规范执法监督检查行为,落实执法责任,树立执法威信,做到依法执法、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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