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镇行政检查工作,按照《2026年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及《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报送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要求,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的原则,制定本行政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严格执行《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要求,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主线,聚焦乡村振兴、城乡建设、生态环保三大领域,科学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杜绝随意检查、重复检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执法效能,为城川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检查主体
鄂托克前旗城川镇人民政府
三、检查事项内容、依据、对象范围、比例频次
严格对照《鄂托克前旗城川镇基本履职事项清单》中明确的检查事项及内容开展。
(一)保护耕地、基本农田
1.检查事项内容
核查是否存在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退化情况;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是否完好,有无擅自移动、损毁行为;核查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土地行为;检查基本农田内是否存在违法建设、取土、堆放废弃物等行为。
2.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检查对象范围
辖区范围内企业、农牧户。
4.检查比例与频次
全覆盖(重点区域),每月1次。
(二)环境卫生
1.检查内容
巡查街道、公共场所是否存在随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行为;检查公共卫生设施,垃圾收集点、转运站等设施是否完好,有无擅自拆除、改变用途等行为;核查沿街商户、单位是否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巡查镇区是否存在违规饲养家禽家畜行为;检查公共场所是否存在便溺、乱扔杂物、小广告、打场晒粮行为。
2.检查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3.检查对象范围
辖区范围内住户、商户。
4.检查比例与频次
按辖区商户30%抽查,每季度1次。
(三)农业投入品回收
1.检查内容
核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等是否按规定开具合格证;检查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是否回收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
2.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3.检查对象范围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
4.检查比例与频次
按经营主体20%抽查,每年1次。
(四)违规搭建
1.检查内容
巡查镇区房屋、道路、公共设施是否完好,有无乱堆杂物破坏环境行为;检查是否存在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的行为。
2.检查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五十一条。
3.检查对象范围
镇区住户、商户、违规搭建行为人。
4.检查比例与频次
全覆盖(新增建筑),每季度1次。
(五)禁牧休牧、草畜平衡
1.检查内容
检查草原打草是否符合规定;核查是否存在超载放牧行为;巡查禁牧区、休牧区是否存在放牧行为;检查禁牧休牧标志是否完好,有无擅自移动、损毁行为;核查牧户是否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
2.检查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3.检查对象范围
牧户、草原承包经营者。
4.检查比例与频次
按牧户10%抽查;对常年禁牧区每月1次,休牧期3月20日—6月20日每周1次。
(六)水源保护、护堤林木
1.检查内容
检查水源、抗旱设施是否完好,有无侵占破坏行为;巡查河道护堤护岸林木是否存在擅自砍伐行为;检查林区采伐作业是否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2.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3.检查对象范围
水源周边农牧户,林区采伐企业、农牧户,河道沿线农牧户。
4.检查比例与频次
全覆盖(重点区域),每季度1次。
(七)安全生产
1.检查事项内容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督促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2.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3.检查对象范围
辖区范围内企业、“九小场所”。
4.检查比例与频次
全覆盖,每月1次。
(八)消防安全
1.检查事项内容
负责做好“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督促辖区“九小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常态化排查辖区“九小场所”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相关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九小场所”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2.检查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
3.检查对象范围
辖区范围内企业、“九小场所”、居民小区、农牧户。
4.检查比例与频次
全覆盖(重点区域),每月1次。
四、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以“护草员+网格员+执法队员”为主体,划分3个责任片区,每周至少2次巡查,填写《执法日志》。
(二)专项检查。针对重点领域(如春耕备耕耕地保护、禁牧期放牧、年终环境卫生整治)开展集中检查。
(三)联合检查。与林草、自然资源、农牧、住建等部门联动,避免重复检查。
(四)线索核查。对群众举报、网格员上报的线索,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现场核查。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成立以政府分管副镇长为组长、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为副组长、各中队队长及法制审核员为成员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计划实施,每月召开例会调度进展。
(二)队伍保障。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要求,全员参加资格认证培训,定期开展执法文书制作、调查取证、应急处置等实战演练。
(三)装备保障。配备执法记录仪(每人1台)、无人机(3台)、执法车辆(3辆),保障检查工作高效开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杜绝以罚代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行政检查工作,按照《2026年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及《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报送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要求,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的原则,制定本行政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严格执行《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要求,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主线,聚焦乡村振兴、城乡建设、生态环保三大领域,科学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杜绝随意检查、重复检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执法效能,为城川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检查主体
鄂托克前旗城川镇人民政府
三、检查事项内容、依据、对象范围、比例频次
严格对照《鄂托克前旗城川镇基本履职事项清单》中明确的检查事项及内容开展。
(一)保护耕地、基本农田
1.检查事项内容
核查是否存在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退化情况;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是否完好,有无擅自移动、损毁行为;核查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土地行为;检查基本农田内是否存在违法建设、取土、堆放废弃物等行为。
2.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检查对象范围
辖区范围内企业、农牧户。
4.检查比例与频次
全覆盖(重点区域),每月1次。
(二)环境卫生
1.检查内容
巡查街道、公共场所是否存在随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行为;检查公共卫生设施,垃圾收集点、转运站等设施是否完好,有无擅自拆除、改变用途等行为;核查沿街商户、单位是否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巡查镇区是否存在违规饲养家禽家畜行为;检查公共场所是否存在便溺、乱扔杂物、小广告、打场晒粮行为。
2.检查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3.检查对象范围
辖区范围内住户、商户。
4.检查比例与频次
按辖区商户30%抽查,每季度1次。
(三)农业投入品回收
1.检查内容
核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等是否按规定开具合格证;检查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是否回收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
2.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3.检查对象范围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
4.检查比例与频次
按经营主体20%抽查,每年1次。
(四)违规搭建
1.检查内容
巡查镇区房屋、道路、公共设施是否完好,有无乱堆杂物破坏环境行为;检查是否存在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的行为。
2.检查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五十一条。
3.检查对象范围
镇区住户、商户、违规搭建行为人。
4.检查比例与频次
全覆盖(新增建筑),每季度1次。
(五)禁牧休牧、草畜平衡
1.检查内容
检查草原打草是否符合规定;核查是否存在超载放牧行为;巡查禁牧区、休牧区是否存在放牧行为;检查禁牧休牧标志是否完好,有无擅自移动、损毁行为;核查牧户是否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
2.检查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3.检查对象范围
牧户、草原承包经营者。
4.检查比例与频次
按牧户10%抽查;对常年禁牧区每月1次,休牧期3月20日—6月20日每周1次。
(六)水源保护、护堤林木
1.检查内容
检查水源、抗旱设施是否完好,有无侵占破坏行为;巡查河道护堤护岸林木是否存在擅自砍伐行为;检查林区采伐作业是否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2.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3.检查对象范围
水源周边农牧户,林区采伐企业、农牧户,河道沿线农牧户。
4.检查比例与频次
全覆盖(重点区域),每季度1次。
(七)安全生产
1.检查事项内容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督促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2.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3.检查对象范围
辖区范围内企业、“九小场所”。
4.检查比例与频次
全覆盖,每月1次。
(八)消防安全
1.检查事项内容
负责做好“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督促辖区“九小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常态化排查辖区“九小场所”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相关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九小场所”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2.检查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
3.检查对象范围
辖区范围内企业、“九小场所”、居民小区、农牧户。
4.检查比例与频次
全覆盖(重点区域),每月1次。
四、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以“护草员+网格员+执法队员”为主体,划分3个责任片区,每周至少2次巡查,填写《执法日志》。
(二)专项检查。针对重点领域(如春耕备耕耕地保护、禁牧期放牧、年终环境卫生整治)开展集中检查。
(三)联合检查。与林草、自然资源、农牧、住建等部门联动,避免重复检查。
(四)线索核查。对群众举报、网格员上报的线索,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现场核查。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成立以政府分管副镇长为组长、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为副组长、各中队队长及法制审核员为成员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计划实施,每月召开例会调度进展。
(二)队伍保障。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要求,全员参加资格认证培训,定期开展执法文书制作、调查取证、应急处置等实战演练。
(三)装备保障。配备执法记录仪(每人1台)、无人机(3台)、执法车辆(3辆),保障检查工作高效开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杜绝以罚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