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川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来源:城川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2-09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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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行政检查工作,按照2026年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及《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报送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要求,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的原则,制定本行政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严格执行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要求,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主线,聚焦乡村振兴、城乡建设、生态环保三大领域,科学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杜绝随意检查、重复检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执法效能,为城川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检查主体 

  鄂托克前旗城川镇人民政府 

  、检查事项内容依据、对象范围、比例频次 

  严格对照《鄂托克前旗城川镇基本履职事项清单》明确检查事项及内容开展。 

  (一)保护耕地、基本农田 

  1.检查事项内容 

  核查是否存在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退化情况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是否完好,有无擅自移动、损毁行为核查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土地行为检查基本农田内是否存在违法建设、取土、堆放废弃物等行为 

  2.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检查对象范围 

  辖区范围内企业、农牧户 

  4.检查比例与频次 

  全覆盖(重点区域)1 

  (二)环境卫生 

  1.检查内容 

  巡查街道、公共场所是否存在随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行为检查公共卫生设施垃圾收集点、转运站等设施是否完好,有无擅自拆除、改变用途行为核查沿街商户、单位是否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巡查镇区是否存在违规饲养家禽家畜行为检查公共场所是否存在便溺、乱扔杂物、小广告、打场晒粮行为 

  2.检查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3.检查对象范围 

  辖区范围内住户、商户 

  4.检查比例与频次 

  按辖区商户30%抽查季度1 

  (三)农业投入品回收 

  1.检查内容 

  核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等是否按规定开具合格证检查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是否回收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 

  2.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3.检查对象范围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 

  4.检查比例与频次 

  按经营主体20%抽查每年1 

  (四)违规搭建 

  1.检查内容 

  巡查镇区房屋、道路、公共设施是否完好,有无乱堆杂物破坏环境行为检查是否存在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的行为 

  2.检查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五十一条。 

  3.检查对象范围 

  镇区住户、商户、违规搭建行为人 

  4.检查比例与频次 

  全覆盖(新增建筑)每季度1 

  (五)禁牧休牧、草畜平衡 

  1.检查内容 

  检查草原打草是否符合规定核查是否存在超载放牧行为巡查禁牧区、休牧区是否存在放牧行为检查禁牧休牧标志是否完好,有无擅自移动、损毁行为核查牧户是否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 

  2.检查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3.检查对象范围 

  牧户、草原承包经营者 

  4.检查比例与频次 

  按牧户10%抽查对常年禁牧区每月1次,休牧期320—620日每周1次。 

  (六)水源保护、护堤林木 

  1.检查内容 

  检查水源、抗旱设施是否完好,有无侵占破坏行为巡查河道护堤护岸林木是否存在擅自砍伐行为检查林区采伐作业是否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2.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3.检查对象范围 

  水源周边农牧户林区采伐企业农牧户河道沿线农牧户。 

  4.检查比例与频次 

  全覆盖(重点区域)每季度1 

  (七)安全生产 

  1.检查事项内容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督促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2.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3.检查对象范围 

  辖区范围内企业、九小场所 

  4.检查比例与频次 

  全覆盖1 

  (八)消防安全 

  1.检查事项内容 

  负责做好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督促辖区九小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常态化排查辖区九小场所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相关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九小场所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2.检查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 

  3.检查对象范围 

  辖区范围内企业、九小场所、居民小区、农牧户 

  4.检查比例与频次 

  全覆盖(重点区域)1 

  、检查方式 

  日常巡查护草员+网格员+执法队员为主体,划分3责任片区,每周至少2次巡查,填写《执法日志》。 

  )专项检查针对重点领域(如春耕备耕耕地保护、禁牧期放牧、年终环境卫生整治)开展集中检查。 

  )联合检查与林草、自然资源、农牧、住建等部门联动,避免重复检查。 

  )线索核查对群众举报、网格员上报的线索,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现场核查。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成立以政府分管副镇长为组长、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为副组长、各中队队长及法制审核员为成员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计划实施,每月召开例会调度进展。 

  (二)队伍保障。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要求,全员参加资格认证培训,定期开展执法文书制作、调查取证、应急处置等实战演练。 

  (三)装备保障。配备执法记录仪(每人1台)、无人机(3台)、执法车辆(3辆),保障检查工作高效开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杜绝以罚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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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川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来源:城川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2-09 09:24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行政检查工作,按照2026年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及《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报送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要求,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的原则,制定本行政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严格执行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要求,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主线,聚焦乡村振兴、城乡建设、生态环保三大领域,科学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杜绝随意检查、重复检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执法效能,为城川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检查主体 

  鄂托克前旗城川镇人民政府 

  、检查事项内容依据、对象范围、比例频次 

  严格对照《鄂托克前旗城川镇基本履职事项清单》明确检查事项及内容开展。 

  (一)保护耕地、基本农田 

  1.检查事项内容 

  核查是否存在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退化情况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是否完好,有无擅自移动、损毁行为核查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土地行为检查基本农田内是否存在违法建设、取土、堆放废弃物等行为 

  2.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检查对象范围 

  辖区范围内企业、农牧户 

  4.检查比例与频次 

  全覆盖(重点区域)1 

  (二)环境卫生 

  1.检查内容 

  巡查街道、公共场所是否存在随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行为检查公共卫生设施垃圾收集点、转运站等设施是否完好,有无擅自拆除、改变用途行为核查沿街商户、单位是否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巡查镇区是否存在违规饲养家禽家畜行为检查公共场所是否存在便溺、乱扔杂物、小广告、打场晒粮行为 

  2.检查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3.检查对象范围 

  辖区范围内住户、商户 

  4.检查比例与频次 

  按辖区商户30%抽查季度1 

  (三)农业投入品回收 

  1.检查内容 

  核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等是否按规定开具合格证检查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是否回收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 

  2.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3.检查对象范围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 

  4.检查比例与频次 

  按经营主体20%抽查每年1 

  (四)违规搭建 

  1.检查内容 

  巡查镇区房屋、道路、公共设施是否完好,有无乱堆杂物破坏环境行为检查是否存在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的行为 

  2.检查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五十一条。 

  3.检查对象范围 

  镇区住户、商户、违规搭建行为人 

  4.检查比例与频次 

  全覆盖(新增建筑)每季度1 

  (五)禁牧休牧、草畜平衡 

  1.检查内容 

  检查草原打草是否符合规定核查是否存在超载放牧行为巡查禁牧区、休牧区是否存在放牧行为检查禁牧休牧标志是否完好,有无擅自移动、损毁行为核查牧户是否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 

  2.检查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3.检查对象范围 

  牧户、草原承包经营者 

  4.检查比例与频次 

  按牧户10%抽查对常年禁牧区每月1次,休牧期320—620日每周1次。 

  (六)水源保护、护堤林木 

  1.检查内容 

  检查水源、抗旱设施是否完好,有无侵占破坏行为巡查河道护堤护岸林木是否存在擅自砍伐行为检查林区采伐作业是否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2.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3.检查对象范围 

  水源周边农牧户林区采伐企业农牧户河道沿线农牧户。 

  4.检查比例与频次 

  全覆盖(重点区域)每季度1 

  (七)安全生产 

  1.检查事项内容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督促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2.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3.检查对象范围 

  辖区范围内企业、九小场所 

  4.检查比例与频次 

  全覆盖1 

  (八)消防安全 

  1.检查事项内容 

  负责做好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督促辖区九小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常态化排查辖区九小场所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相关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九小场所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2.检查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 

  3.检查对象范围 

  辖区范围内企业、九小场所、居民小区、农牧户 

  4.检查比例与频次 

  全覆盖(重点区域)1 

  、检查方式 

  日常巡查护草员+网格员+执法队员为主体,划分3责任片区,每周至少2次巡查,填写《执法日志》。 

  )专项检查针对重点领域(如春耕备耕耕地保护、禁牧期放牧、年终环境卫生整治)开展集中检查。 

  )联合检查与林草、自然资源、农牧、住建等部门联动,避免重复检查。 

  )线索核查对群众举报、网格员上报的线索,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现场核查。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成立以政府分管副镇长为组长、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为副组长、各中队队长及法制审核员为成员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计划实施,每月召开例会调度进展。 

  (二)队伍保障。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要求,全员参加资格认证培训,定期开展执法文书制作、调查取证、应急处置等实战演练。 

  (三)装备保障。配备执法记录仪(每人1台)、无人机(3台)、执法车辆(3辆),保障检查工作高效开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杜绝以罚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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