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关于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牧发〔2026〕26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
一、总体要求
保持现行补贴政策与自治区、市级要求一致,以维护农牧民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坚持“总体稳定、审慎探索、精准有效”原则,兼顾生产与生态、公平与效率、指向性与操作性。严格落实应发尽发,做到不该发的坚决不发、该发的及时足额发,引导农牧民采取耕地保护、地力提升综合措施,推动耕地质量稳步提升,切实保障粮食及重要农产品产能持续提升。
二、实施要求
(一)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等财政供养的公职人员不予补贴。死亡人员不予补贴(时间节点为嘎查村(社区)清册公示起始日),户主死亡且承包户内再无其他符合条件成员的,不予发放补贴。对于依法流转的合法耕地,在土地流转合同内应明确,流转人承担耕地保护的监督责任,具体种植者承担耕地保护的实施责任。对于已流转给他人耕种的土地,补贴资金原则上发放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承包方与受让方(实际种植者)在流转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并需在嘎查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备案。
(二)补贴依据。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包括上海庙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的应纳入补贴范围的农场等耕地)为基本依据。
(三)补贴标准。根据当年度上级下达补贴资金总量结合确定的补贴面积综合测算。
(四)补贴流程。严格落实补贴面积组织申报、核实、公示、核验、发放等程序,按照时序进度落实补贴发放工作。
1.嘎查村、社区申报造册阶段(每年4月10日前完成)。嘎查村、社区根据旗农牧和水利局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补贴依据,组织农户进行申报,对农牧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进行逐户核实、登记造册,形成《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户清册》,经农牧户签字确认、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嘎查村、社区签字盖章,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公示过程需拍照存档。
2.乡镇审核汇总阶段(每年4月20日前完成)。各镇对嘎查村、社区上报的补贴面积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重点核查补贴面积变动较大、有群众举报等情况。审核无误后,镇人民政府将辖区内所有嘎查村、社区补贴面积数据(包括分户清册、嘎查村会议记录、嘎查村公示照片、承诺书)进行汇总,经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旗农牧和水利局。此阶段暂不公示。
3.数据审核整改阶段(每年5月10日前完成)。旗农牧和水利局对各镇上报的数据(分户清册),进行程序性审核,对分户清册耕地面积等情况进行抽查,重点对领取补贴资金1万元以上的农户进行抽查,核查地块合法性、补贴地块地膜回收情况、流转面积与补贴面积之间的逻辑关系,检查完成后上报市农牧局,由市农牧局联合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依据《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数据共享实施细则》,开展公职人员、死亡人员及其他异常数据比对,比对结果反馈旗农牧和水利局,由旗农牧和水利局联合各镇进行全面整改。
4.数据核准公示阶段(每年5月30日前完成)。镇人民政府完成问题数据整改后,在公开场所对所有嘎查村、社区补贴面积数据(分户清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完成且无异议后,由镇人民政府以正式行文报送至旗农牧和水利局。旗农牧和水利局对镇人民政府报送结果进行最终核定,并依据本年度补贴资金总量及补贴面积,确定补贴标准,计算出每户应发补贴金额,生成全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清册》,并对全旗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乡镇、嘎查村(社区)、户数、补贴面积、补贴标准等信息。
5.补贴资金发放阶段(每年6月5日前完成)。旗农牧和水利局将公示无异议后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清册》报送至市农牧局、旗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市级财政部门按照提级发放流程,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资金到账后,由代理银行向农户发送短信通知,短信内容明确补贴名称、补贴金额、补贴标准、政策咨询举报电话等重要信息。嘎查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村务公开栏、微信群公告补贴发放情况。对不予发放补贴的,由嘎查村负责通知到人,明确告知不予发放的原因,让农牧民准确掌握政策内容,避免引发上访和舆情等。
三、管理要求
(一)实行资金提级管理。市财政部门按照《清册》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严格执行财政有关“一卡通”管理要求,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擅自调整提级管理规定。
(二)不予补贴的情况。严禁借落实地力提升、细化不予补贴等名义统筹使用补贴资金,严禁项目化实施,坚决杜绝补贴只发放给少数农民的情况。要加大核实力度,切实做到享受补贴的耕地不撂荒、质量不下降。补贴不予发放情况应当年核实并落实取消要求,核实确有困难或需要跨年度的,取消下一年度补贴。
1.对2020年“三区三线”划定后,新增违法开垦耕地,不予补贴。
2.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 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其他造成耕地面积减少或质量下降的,不予补贴。
3.对具备种植条件、连续闲置荒芜超过一年(含)未种植农作物的撂荒耕地,不予补贴。
4.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回收废旧地膜而被处罚,且处罚后没有整改的地块,不予补贴。
5.对在黄河滩区高秆作物禁种区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且经劝阻后当年未整改的地块,取消次年补贴。
6.按照《鄂托克前旗严厉打击破坏林草地行为专项行动方案》涉及的林草整改图斑,不予补贴。
(三)常态化开展疑似违规问题排查整治。建立补贴发放动
态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比对等技术手段,对补贴对象身份、耕地面积、资金流向等进行常态化核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涉
及违法违规问题移交纪检等部门。旗相关部门对补贴程序和上报补贴清册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核验,对补贴清册的合规性进行抽查,会同财政等部门加强补贴数据、资金核实对比,用信息化手段对死亡人员领取补贴、单户补贴超1万元、同一主体年度间领取差异超过30%等情形进行重点核验。做好公示台账与补贴清册比对,对疑点数据逐一核查,同时核查代领、代签、未进行公示等关键环节。涉及“一地多补”等类似问题,在符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要求的同时,按照自治区关于此类问题的要求办理,有新规定从新执行。对因补贴对象信息变动导致的少发、漏发问题,要按程序及时补发到位。对超标准、超范围、重复发放问题,要妥善收回并统筹用于下一年度发放。各镇在9月10日前将当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包括补贴对象、面积、金额、兑付时间、核验抽查、违规问题处置等情况报旗农牧和水利局。
(四)强化补贴公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旗、乡镇、嘎查村(社区)三级公示制度,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村务公开栏、微信群等渠道,公开补贴政策、标准、对象、金额等信息,嘎查村(社区)、乡镇公示过程中要做好隐私数据脱敏处理。同时公布市、旗、乡镇三级政策咨询、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级采取电话抽查等方式,随机抽查补贴政策执行情况。旗农牧和水利局按照补贴对象0.5%的比例进行抽查。
(五)强化档案管理。旗、乡镇、嘎查村(社区)三级均需建立完善的补贴发放档案,包括数据清册、公示材料、审核记录、银行凭证等内容,确保全过程可追溯。
(六)重大政策调整请示报备。不得擅自对补贴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杜绝随意变通、变相执行等违规行为,确保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旗区重大政策调整除本旗人民政府同意外,还应报经市农牧局审核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政策。
四、明确责任分工
嘎查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嘎查村(社区)补贴政策的宣传、农户面积的申报登记、初审和公示工作。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首要责任。各镇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嘎查村(社区)申报造册、审核公示、汇总上报等工作。对审核把关和数据上报的真实准确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旗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负属地监管责任。
农牧水利部门负责补贴方案制定、政策实施,对补贴数据的最终核定等工作。负行业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行业监管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补贴发放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进行查处和问责。
对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任一环节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审核把关不严。对补贴面积、补贴对象核实不到位,导致多发、少发、错发、漏发补贴资金;对已改变用途的耕地、抛荒一年以上的荒地等不符合条件的情形予以审核通过;因工作疏忽大意,导致补贴资金发放错误。
2.骗取套取侵占。通过虚增面积、虚列对象等手段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在补贴申请和发放过程中,敷衍应付、推扯皮、吃拿卡要。
3.资金发放违规。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出现虚报冒领、优亲厚友等不公正行为。
4.信息公开不到位。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示内容不完整、不规范。
5.监管不力。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对明显问题未及时发现纠正;问题整改不力或虚假整改。
附件:1.鄂尔多斯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流程图
2.承诺书
3.XX年XX嘎查(村)/苏木(乡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户清册
4.XX年XX旗(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清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关于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牧发〔2026〕26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
一、总体要求
保持现行补贴政策与自治区、市级要求一致,以维护农牧民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坚持“总体稳定、审慎探索、精准有效”原则,兼顾生产与生态、公平与效率、指向性与操作性。严格落实应发尽发,做到不该发的坚决不发、该发的及时足额发,引导农牧民采取耕地保护、地力提升综合措施,推动耕地质量稳步提升,切实保障粮食及重要农产品产能持续提升。
二、实施要求
(一)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等财政供养的公职人员不予补贴。死亡人员不予补贴(时间节点为嘎查村(社区)清册公示起始日),户主死亡且承包户内再无其他符合条件成员的,不予发放补贴。对于依法流转的合法耕地,在土地流转合同内应明确,流转人承担耕地保护的监督责任,具体种植者承担耕地保护的实施责任。对于已流转给他人耕种的土地,补贴资金原则上发放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承包方与受让方(实际种植者)在流转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并需在嘎查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备案。
(二)补贴依据。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包括上海庙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的应纳入补贴范围的农场等耕地)为基本依据。
(三)补贴标准。根据当年度上级下达补贴资金总量结合确定的补贴面积综合测算。
(四)补贴流程。严格落实补贴面积组织申报、核实、公示、核验、发放等程序,按照时序进度落实补贴发放工作。
1.嘎查村、社区申报造册阶段(每年4月10日前完成)。嘎查村、社区根据旗农牧和水利局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补贴依据,组织农户进行申报,对农牧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进行逐户核实、登记造册,形成《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户清册》,经农牧户签字确认、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嘎查村、社区签字盖章,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公示过程需拍照存档。
2.乡镇审核汇总阶段(每年4月20日前完成)。各镇对嘎查村、社区上报的补贴面积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重点核查补贴面积变动较大、有群众举报等情况。审核无误后,镇人民政府将辖区内所有嘎查村、社区补贴面积数据(包括分户清册、嘎查村会议记录、嘎查村公示照片、承诺书)进行汇总,经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旗农牧和水利局。此阶段暂不公示。
3.数据审核整改阶段(每年5月10日前完成)。旗农牧和水利局对各镇上报的数据(分户清册),进行程序性审核,对分户清册耕地面积等情况进行抽查,重点对领取补贴资金1万元以上的农户进行抽查,核查地块合法性、补贴地块地膜回收情况、流转面积与补贴面积之间的逻辑关系,检查完成后上报市农牧局,由市农牧局联合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依据《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数据共享实施细则》,开展公职人员、死亡人员及其他异常数据比对,比对结果反馈旗农牧和水利局,由旗农牧和水利局联合各镇进行全面整改。
4.数据核准公示阶段(每年5月30日前完成)。镇人民政府完成问题数据整改后,在公开场所对所有嘎查村、社区补贴面积数据(分户清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完成且无异议后,由镇人民政府以正式行文报送至旗农牧和水利局。旗农牧和水利局对镇人民政府报送结果进行最终核定,并依据本年度补贴资金总量及补贴面积,确定补贴标准,计算出每户应发补贴金额,生成全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清册》,并对全旗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乡镇、嘎查村(社区)、户数、补贴面积、补贴标准等信息。
5.补贴资金发放阶段(每年6月5日前完成)。旗农牧和水利局将公示无异议后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清册》报送至市农牧局、旗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市级财政部门按照提级发放流程,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资金到账后,由代理银行向农户发送短信通知,短信内容明确补贴名称、补贴金额、补贴标准、政策咨询举报电话等重要信息。嘎查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村务公开栏、微信群公告补贴发放情况。对不予发放补贴的,由嘎查村负责通知到人,明确告知不予发放的原因,让农牧民准确掌握政策内容,避免引发上访和舆情等。
三、管理要求
(一)实行资金提级管理。市财政部门按照《清册》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严格执行财政有关“一卡通”管理要求,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擅自调整提级管理规定。
(二)不予补贴的情况。严禁借落实地力提升、细化不予补贴等名义统筹使用补贴资金,严禁项目化实施,坚决杜绝补贴只发放给少数农民的情况。要加大核实力度,切实做到享受补贴的耕地不撂荒、质量不下降。补贴不予发放情况应当年核实并落实取消要求,核实确有困难或需要跨年度的,取消下一年度补贴。
1.对2020年“三区三线”划定后,新增违法开垦耕地,不予补贴。
2.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 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其他造成耕地面积减少或质量下降的,不予补贴。
3.对具备种植条件、连续闲置荒芜超过一年(含)未种植农作物的撂荒耕地,不予补贴。
4.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回收废旧地膜而被处罚,且处罚后没有整改的地块,不予补贴。
5.对在黄河滩区高秆作物禁种区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且经劝阻后当年未整改的地块,取消次年补贴。
6.按照《鄂托克前旗严厉打击破坏林草地行为专项行动方案》涉及的林草整改图斑,不予补贴。
(三)常态化开展疑似违规问题排查整治。建立补贴发放动
态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比对等技术手段,对补贴对象身份、耕地面积、资金流向等进行常态化核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涉
及违法违规问题移交纪检等部门。旗相关部门对补贴程序和上报补贴清册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核验,对补贴清册的合规性进行抽查,会同财政等部门加强补贴数据、资金核实对比,用信息化手段对死亡人员领取补贴、单户补贴超1万元、同一主体年度间领取差异超过30%等情形进行重点核验。做好公示台账与补贴清册比对,对疑点数据逐一核查,同时核查代领、代签、未进行公示等关键环节。涉及“一地多补”等类似问题,在符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要求的同时,按照自治区关于此类问题的要求办理,有新规定从新执行。对因补贴对象信息变动导致的少发、漏发问题,要按程序及时补发到位。对超标准、超范围、重复发放问题,要妥善收回并统筹用于下一年度发放。各镇在9月10日前将当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包括补贴对象、面积、金额、兑付时间、核验抽查、违规问题处置等情况报旗农牧和水利局。
(四)强化补贴公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旗、乡镇、嘎查村(社区)三级公示制度,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村务公开栏、微信群等渠道,公开补贴政策、标准、对象、金额等信息,嘎查村(社区)、乡镇公示过程中要做好隐私数据脱敏处理。同时公布市、旗、乡镇三级政策咨询、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级采取电话抽查等方式,随机抽查补贴政策执行情况。旗农牧和水利局按照补贴对象0.5%的比例进行抽查。
(五)强化档案管理。旗、乡镇、嘎查村(社区)三级均需建立完善的补贴发放档案,包括数据清册、公示材料、审核记录、银行凭证等内容,确保全过程可追溯。
(六)重大政策调整请示报备。不得擅自对补贴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杜绝随意变通、变相执行等违规行为,确保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旗区重大政策调整除本旗人民政府同意外,还应报经市农牧局审核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政策。
四、明确责任分工
嘎查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嘎查村(社区)补贴政策的宣传、农户面积的申报登记、初审和公示工作。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首要责任。各镇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嘎查村(社区)申报造册、审核公示、汇总上报等工作。对审核把关和数据上报的真实准确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旗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负属地监管责任。
农牧水利部门负责补贴方案制定、政策实施,对补贴数据的最终核定等工作。负行业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行业监管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补贴发放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进行查处和问责。
对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任一环节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审核把关不严。对补贴面积、补贴对象核实不到位,导致多发、少发、错发、漏发补贴资金;对已改变用途的耕地、抛荒一年以上的荒地等不符合条件的情形予以审核通过;因工作疏忽大意,导致补贴资金发放错误。
2.骗取套取侵占。通过虚增面积、虚列对象等手段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在补贴申请和发放过程中,敷衍应付、推扯皮、吃拿卡要。
3.资金发放违规。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出现虚报冒领、优亲厚友等不公正行为。
4.信息公开不到位。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示内容不完整、不规范。
5.监管不力。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对明显问题未及时发现纠正;问题整改不力或虚假整改。
附件:1.鄂尔多斯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流程图
2.承诺书
3.XX年XX嘎查(村)/苏木(乡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户清册
4.XX年XX旗(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