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享受60周岁烈士子女待遇一次性告知单
一、认定范围
居住在农村(牧区)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
二、需提供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3.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
4.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
5.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还需提供无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
三、审批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60周岁烈士子女(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审批表》。经初审后,上报到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审核。
2.苏木乡镇(街道)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盖章,将有关材料上报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人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嘠查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对审定和公示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盖章,将材料上报盟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审批。
4.盟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60周岁烈士子女(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同时将个人材料逐级退还本人。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5.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盟市报送的人员,在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入库。
申请享受60周岁烈士子女待遇一次性告知单
一、认定范围
居住在农村(牧区)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
二、需提供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3.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
4.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
5.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还需提供无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
三、审批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60周岁烈士子女(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审批表》。经初审后,上报到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审核。
2.苏木乡镇(街道)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盖章,将有关材料上报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人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嘠查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对审定和公示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盖章,将材料上报盟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审批。
4.盟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60周岁烈士子女(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同时将个人材料逐级退还本人。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5.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盟市报送的人员,在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