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了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前政办发63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价格听证目录(2022版)>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53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编制了《鄂托克前旗农业用水定价测算方案》,并于2024年3月11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举行了价格听证会,并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农业用水价格标准。农业用水按立方米为用水单位实行计量收费,运行成本水价为0.26元/m³。
(二)农业供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全面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我旗确权地灌溉用水定额为每年220m³/亩,非确权地每年100m³/亩。在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凡超定额用水均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为:
1.确权土地
(1)在定额内用水(220m³/亩)以下的水量部分,执行基本水价0.26元/m³,定额内农业用水费用由旗人民政府进行补贴,暂不收取。
(2)超出定额用水20%以下的水量部分(220m³/亩—264m³/),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0.5倍征收,即执行水价0.39元/m³;农业生产企业超定额加征0.1元水资源税,即执行水价0.49元/m³。
(3)超出定额用水20%至50%的水量部分(264m³/亩—330m³/亩),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即执行水价0.52元/m³;农业生产企业超定额加征0.1元水资源税,即执行水价0.62元/m³(《鄂托克前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超出定额用水20%至50%的水量部分264m³/亩—324m³/亩,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即执行水价0.52元/m³)。
(4)超出定额用水50%以上的水量部分(330m³/亩—440m³/亩),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即执行水价0.78元/m³;农业生产企业超定额加征0.1元水资源税,即执行水价0.88元/m³(《鄂托克前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超出定额用水47.3%以上的水量部分324m³/亩—440m³/亩,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同时加征水资源税农牧民0.1元/m³,农牧业企业1.25元/m³,即农牧民水价为0.88元/m³,农牧业企业水价为2.03元/m³”)。
(5)确权土地限额水量440m³/亩,超出额度不予购水。
2.非确权土地
(1)在定额内用水(100m³/亩)以下的水量部分,执行基本水价0.26元/m³,定额内用水费用由旗人民政府进行补贴。
(2)超出定额用水20%以下的水量部分(100m³/亩—120m³/亩),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0.5倍征收,即执行水价0.39元/m³;农业生产企业超定额加征0.1元水资源税,即执行水价0.49元/m³。
(3)超出定额用水20%至50%(120m³/亩—150m³/亩)的水量部分,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即执行水价0.52元/m³;农业生产企业超定额加征0.1元水资源税,即执行水价0.62元/m³。
(4)超出定额用水50%以上的水量部分(150m³/亩—220m³/亩),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即执行水价0.78元/m³;农业生产企业超定额加征0.1元水资源税,即执行水价0.88元/m³。
(5)非确权土地限额水量220m³/亩,超出额度不予购水。
(三)鄂托克前旗农业用水价格设置5年运行观察期,以运行结果调整后期水价。政策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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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为了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前政办发63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价格听证目录(2022版)>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53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编制了《鄂托克前旗农业用水定价测算方案》,并于2024年3月11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举行了价格听证会,并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农业用水价格标准。农业用水按立方米为用水单位实行计量收费,运行成本水价为0.26元/m³。
(二)农业供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全面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我旗确权地灌溉用水定额为每年220m³/亩,非确权地每年100m³/亩。在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凡超定额用水均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为:
1.确权土地
(1)在定额内用水(220m³/亩)以下的水量部分,执行基本水价0.26元/m³,定额内农业用水费用由旗人民政府进行补贴,暂不收取。
(2)超出定额用水20%以下的水量部分(220m³/亩—264m³/),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0.5倍征收,即执行水价0.39元/m³;农业生产企业超定额加征0.1元水资源税,即执行水价0.49元/m³。
(3)超出定额用水20%至50%的水量部分(264m³/亩—330m³/亩),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即执行水价0.52元/m³;农业生产企业超定额加征0.1元水资源税,即执行水价0.62元/m³(《鄂托克前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超出定额用水20%至50%的水量部分264m³/亩—324m³/亩,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即执行水价0.52元/m³)。
(4)超出定额用水50%以上的水量部分(330m³/亩—440m³/亩),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即执行水价0.78元/m³;农业生产企业超定额加征0.1元水资源税,即执行水价0.88元/m³(《鄂托克前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超出定额用水47.3%以上的水量部分324m³/亩—440m³/亩,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同时加征水资源税农牧民0.1元/m³,农牧业企业1.25元/m³,即农牧民水价为0.88元/m³,农牧业企业水价为2.03元/m³”)。
(5)确权土地限额水量440m³/亩,超出额度不予购水。
2.非确权土地
(1)在定额内用水(100m³/亩)以下的水量部分,执行基本水价0.26元/m³,定额内用水费用由旗人民政府进行补贴。
(2)超出定额用水20%以下的水量部分(100m³/亩—120m³/亩),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0.5倍征收,即执行水价0.39元/m³;农业生产企业超定额加征0.1元水资源税,即执行水价0.49元/m³。
(3)超出定额用水20%至50%(120m³/亩—150m³/亩)的水量部分,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即执行水价0.52元/m³;农业生产企业超定额加征0.1元水资源税,即执行水价0.62元/m³。
(4)超出定额用水50%以上的水量部分(150m³/亩—220m³/亩),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即执行水价0.78元/m³;农业生产企业超定额加征0.1元水资源税,即执行水价0.88元/m³。
(5)非确权土地限额水量220m³/亩,超出额度不予购水。
(三)鄂托克前旗农业用水价格设置5年运行观察期,以运行结果调整后期水价。政策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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