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近年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断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23〕72号)等文件,为深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效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指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办法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管理要求,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领域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要求,提升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亟需制定与当前财政管理理念相匹配的我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鄂托克前旗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遵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上海庙经济开发区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管理办法》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包括哪些?
《管理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国有的资产等。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能是如何划分的?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分层分类管理”体制。一是旗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二是旗财政部门承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三是旗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具体职责,负责本级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管理处置等工作。四是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并及时向旗财政部门备案。五是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五、《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管理办法》共9章66条,包括总则、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基础管理与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报告与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九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十一条)。主要阐述《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目的和意义,明确旗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职责。
(二)资产配置(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明确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及配置要求,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应当按照勤俭节约和“过紧日子”的要求,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推进存量资产充分利用和调剂共享。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公设备、家具等通用资产的配置标准按照中央及自治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专用资产的配置标准应当由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由旗财政部门审核后会同主管部门发布。国家或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制定配置标准的,从其规定。
(三)预算管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预算,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四)基础管理与资产使用(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日常管理及使用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每年1—3月份对本单位资产例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应当明确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岗位职责,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五)资产处置(第二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内容、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所需资料、集中处置及处置收入收缴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六)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明确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的具体情况。
(七)资产报告与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报送程序以及监督职能等。
(八)责任追究(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一条)。对各种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九)附则(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六条)。明确《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对相关事宜作出说明。
六、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管理办法》?
下一步,旗财政部门将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监管职能作用,切实抓好《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做好宣传培训工作。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聚焦重点难点内容进行政策讲解和业务指导,形成重视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落实落细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的良好氛围。二是压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完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提升资产管理质效。加强财政、审计、纪检、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协调联动,强化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三是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持续组织开展“一物一码”工作,推进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信息化、动态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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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近年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断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23〕72号)等文件,为深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效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指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办法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管理要求,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领域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要求,提升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亟需制定与当前财政管理理念相匹配的我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鄂托克前旗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遵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上海庙经济开发区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管理办法》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包括哪些?
《管理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国有的资产等。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能是如何划分的?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分层分类管理”体制。一是旗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二是旗财政部门承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三是旗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具体职责,负责本级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管理处置等工作。四是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并及时向旗财政部门备案。五是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五、《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管理办法》共9章66条,包括总则、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基础管理与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报告与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九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十一条)。主要阐述《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目的和意义,明确旗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职责。
(二)资产配置(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明确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及配置要求,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应当按照勤俭节约和“过紧日子”的要求,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推进存量资产充分利用和调剂共享。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公设备、家具等通用资产的配置标准按照中央及自治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专用资产的配置标准应当由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由旗财政部门审核后会同主管部门发布。国家或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制定配置标准的,从其规定。
(三)预算管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预算,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四)基础管理与资产使用(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日常管理及使用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每年1—3月份对本单位资产例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应当明确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岗位职责,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五)资产处置(第二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内容、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所需资料、集中处置及处置收入收缴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六)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明确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的具体情况。
(七)资产报告与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报送程序以及监督职能等。
(八)责任追究(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一条)。对各种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九)附则(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六条)。明确《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对相关事宜作出说明。
六、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管理办法》?
下一步,旗财政部门将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监管职能作用,切实抓好《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做好宣传培训工作。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聚焦重点难点内容进行政策讲解和业务指导,形成重视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落实落细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的良好氛围。二是压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完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提升资产管理质效。加强财政、审计、纪检、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协调联动,强化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三是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持续组织开展“一物一码”工作,推进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信息化、动态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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