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相关政策指南(惠企便民政策)
来源:鄂前旗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6-03-23 14:40
政策名称:失业保险制度
政策内容:
1.参保方式: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2.领取条件:失业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3.领取期限:
·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未领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医保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无需缴纳。
服务对象: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失业人员。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经办渠道:
线下:自治区范围内人社综合窗口均可受理。
线上: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或"内蒙古人社"手机APP。
相关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