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内政土发〔2020〕726号)文件批准鄂托克前旗乌日呢清洁能源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用地0.595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鄂托克前旗乌日呢清洁能源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本次批准将鄂托克前旗昂素镇巴彦乌素嘎查集体农用地(牧草地)0.428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675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特此公告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9日